酷6网符合避风港规则不构成侵权
    2010-08-24    作者:王宏丞    来源:经济参考报

    艺人陈好、胡兵婚纱礼服系列摄影作品被酷6网使用,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酷6网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适用避风港规则审结了这起案件。
  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艺人胡兵、陈好婚纱系列摄影作品的原著作权人是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弓禾公司),该公司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我公司。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酷6网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中的10幅。公司曾向被告发送停止使用通知函,现在被告已经停止使用。现诉至法院,针对其中的《羁·留》1照片,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被告酷6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经营的酷6网提供网络存储空间,不直接提供内容。涉案照片是名人婚纱照,网友上传很多,我们不知道使用侵权。在接到弓禾公司的通知后,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照片。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能接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酷6网的经营方式和公证的使用情形看,涉案照片确系通过网友上传的形式体现,酷6网并未改变上传内容或者进行推荐,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未超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范围。在此前提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中,明确规定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五项免责条款,符合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上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包括向公众明示提供存储空间,提供相关联系方式,未改变作品,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作品侵权,未直接因该作品获得经济利益,接到通知后进行了删除,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应审查网站是否能够注意到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上传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如对作品在网站存在的注意能力,以及对侵权性质的判断能力均超过网站正常的能力和范围,不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
  通过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涉案照片由网友上传,所在位置不在首页或其他可为网站管理者明显所见的位置;网站没有对照片进行推荐;胡兵、陈好的身份为演艺明星,拍摄照片公开传播系演员正常的宣传方式;涉案婚纱系列摄影作品被大量网站使用,容易给用户造成传播不受限制的直观印象;原告自身对于其照片的权属公示亦不足,审理过程中所见相关照片无一张标注原告的权属。综合以上情形,作为提供存储空间的酷6网,其注意能力和判断能力均不足以使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友上传涉案照片通过其网站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原告认为酷6网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酷6网在最初接到通知后,已经删除了涉案照片,尽到了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的义务,其行为符合上述避风港原则的五项要求,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正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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