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讯赵作海的警察,并不违法
    2010-05-18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无罪释放的赵作海成了媒体追踪的热点。记者 李丽静/摄

    5月12日,商丘市检察院对造成赵作海的冤案一事已经正式立案,且决定对当年的三名办案警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涉嫌的罪名是“刑讯逼供”。目前两人已经被拘,一人在逃。《东方早报》5月14日发表沈彬律师的文章,认为“刑讯逼供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而警察刑讯逼赵的行为,发生在十一年前,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这一罪行。”“检方如此迅速地刑拘当年刑讯逼供赵的警察,引来公众的喝彩声一片。但,这可能蕴含着一个严重的法律错误,甚至可能是又一次违法的开始,又一次让权力战胜了法律。”
  笔者认为,沈先生的观点有些危言耸听。诚然,如沈律师所说“《刑法》第87条: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就不再追究。而《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的最高刑为三年。即刑讯逼供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而警察刑讯逼供赵的行为,发生在十一年前,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这一罪行。”但是,不要忘记,《刑法》第88条也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那么,赵作海有无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呢?答案是肯定的。央视在5月10日(在沈律师写该文章前)就报道:“法院的这个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叫疑罪从轻,这是一个存疑的案件,当年判决是留有余地的判决,所以判了死缓。他们承认确实是存在刑讯逼供的这个事情,说当时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作海也曾经提出来,他被刑讯逼供过。”赵作海不仅向法院提出了控告,而且也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当年办理赵作海案件的检察官郑磊等两名检察员,在当年审查起诉阶段就一起到看守所会见赵作海,赵作海称遭到了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郑磊向他要证据,而当时赵作海亦被关押3年多,挨打所受的伤,早就养好了。
  问题在于,赵作海这种向法院、检察院提出曾被刑讯逼供的辩解或者控诉,算不算刑法88条所规定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通常的“控告”是由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到公检法告发某一犯罪案件,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查处,但作为身陷囹圄的赵作海来说,他提出的关于曾被刑讯逼供的辩解或者控诉,就是希望公安司法机关能查明事实真相为自己洗脱罪名甚至是希望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至于该案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和是否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但赵作海要求启动调查或者侦查程序的意图是很明显的。所以,赵作海在检察院和法院的辩解或者控诉中,无论有无明确提出要将刑讯逼供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有无明确提出要对这一行为立案侦查,都不影响这种“控告”的成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法》247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234条就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的,才不再追诉。而在赵作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稍微不按照他们的提示做,就用擀面杖打,或者拳打脚踢”、“办案民警还用枪管打他的头部,在他后脑勺左侧留有一处至少2厘米长的凹痕”。如果这种刑讯逼供的行为造成了赵作海重伤以上的伤情,那么,当年的办案民警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重伤的追诉期限是十五年,那么,赵作海在1999年受到刑讯逼供,至今仍然没有超过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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