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盘手”百万炒到33万是否该赔偿
    2010-04-02    作者:佳木江南    来源:经济参考报

    签了一份代炒股合同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很多股民对这句股市的警示语置若罔闻,前赴后继地进入股市为股市的“绿化”事业做贡献,上演出一幕幕股民的血泪悲剧。
  张女士,江苏常州市居民,没有职业,平时在家喜欢炒股。老公刘先生是一家银行的职员,懂一些金融知识,有的时候也帮老婆选选股,提供一些股市信息。李先生是刘先生的好朋友,经济比较宽裕。
  2007年5月,张女士与李先生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客户保本保息分红理财合同书,双方约定:
  代理期限自2007年5月22日至2008年5月21日;李于2007年5月22日将100万元资金投入到自己的证券资金账户上,李只将操作的程序交付张,在代理期限内张有权在特殊情况且告知李后修改交易密码,李可以查看资金余额;李所投资金为一年期资金,不得在双方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以任何理由中途抽回所投资金,如确实遇到不可抗拒的风险,急需资金,可提前解约,但所造成的损失由李承担;李如需提前解约,则张不保本不付息,如有盈余张可获得利润的70%;合同期满如李所投资金发生亏损都由张承担,同时按本金3%的年息支付李;李的任何一次擅自操作都将被视为违约,张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损失由李承担;李给予张的分红为所投资金和所投资金的3%利息后的纯利润的50%。
  为了资金的安全,在李先生的要求下,刘先生在该合同的担保人栏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大盘急转百万变成33万

  随后的时间,中国股市跌宕起伏。中国股市进入了漫漫熊市。
  2008年5月17日,双方及担保人刘先生经协商,决定将上述合同延期至2008年11月22日,并约定:如到2008年11月22日账户未到本金之上,张女士愿意将账户补平,并继续操作半年。同日,张女士给付李先生利息3万元。
  但是到了2008年12月15日,李先生查看了一下自己的股票的资金账户却不免冒出一身冷汗,账户显示自己投入的100万元账户这个时候仅仅尚有深天健股票67200股,市值是4.96元/股;该股票资金总额为33万元,另账户有178.45元的现金余额,共计是33.3万元,该账户资金亏损达到66万元。
  这个时候的李先生才真的体会到了网络上流传的“宝马进去自行车出来;西服进去三点式出来;老板进去打工仔出来;博士进去痴呆傻出来;姚明进去潘长江出来;鳄鱼进去壁虎出来;蟒蛇进去蚯蚓出来”。同日,李先生将股票资金账户密码修改,并自行控制了该账户。
  思考再三,李先生找张女士及老公交涉要他们赔偿损失。交涉无果,2008年12月24日,李先生诉至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要求张女士、刘先生赔偿损失66万元。

  按合同约定操盘手承担损失

  天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张女士、刘先生签订的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客户保本保息分红理财合同中约定,由李自行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资金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张进行证券交易,张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李返还本金及利息,超额投资收益由双方按比例分成,如到期账户未在本金之上,张愿意将账户补平,并继续操作半年。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李的股票账户资金严重亏损,张并未按约补平账户,故应认定该合同于2008年11月22日即履行结束。现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张赔偿亏损资金66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刘作为担保人,理应承担担保责任。
  据此,天宁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09年10月作出判决: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损失人民币666518元。
  张女士、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有保底条款,此属无效。该合同明确“如到2008年11月22日账户未在本金之上,甲方愿意将账户补齐,并继续操作半年”,故该合同的终止期应为2009年5月21日。李擅自修改操作密码,系违约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与张间成立的是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该委托代理关系发生于自然人之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如到2008年11月22日账户未在本金之上,甲方愿意将账户补齐,并继续操作半年”的约定,截止2008年11月22日,讼争账户总额低于100万元时,张负有补足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张懈于履行自己的重要义务,就赋予了李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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