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广告宣传自己产品构成侵权
    2009-08-18    颜梅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黄筱是一位生产皮鞋的私营业主,自2007年元月开办鞋厂以来,尽管产品质量上乘、品种很多,可由于广告做得不够、对外宣传不多,顾客知之甚少。到了2008年9月,为在短期内利用国庆长假打开销路,黄筱利用数百里之外、同样生产皮鞋的实耐皮具公司的商品广告照片,稍加修改作为自己的商品广告对外宣传。仅仅几天时间,当地的大街小巷便铺天盖地出现了实耐皮具公司商品广告中的照片,只不过生产厂家、联系电话等换成了黄筱的。一个月后,实耐皮具公司以黄筱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判令黄筱停止侵害,赔偿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因调查黄筱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黄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黄筱辩称:我的皮鞋质量并不比实耐皮具公司的差,甚至更好,根本就不会损害其声誉;双方相隔甚远,仅利用照片不存在竞争问题。我能有什么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筱未经实耐皮具公司许可而使用其商品广告照片,构成盗用并侵犯了实耐皮具公司的著作权。又因商品的相同性及能引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支持了实耐皮具公司的请求。
    1、黄筱未征得实耐皮具公司同意,而使用其商品广告中的照片,宣传自己的商品。盗用的结果,造成了两种形式的侵权:(1)侵犯了实耐皮具公司的著作权。这些商品照片是实耐皮具公司所拍摄、制作的摄影、文字作品,当然地享有著作权。黄筱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实耐皮具公司商品广告中的照片作为自己的商品照片,并复制发行,既未经许可,也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2)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黄筱将实耐皮具公司生产的商品说成是自己生产的,属引人误解的宣传,足以使顾客认为黄筱也是实耐皮具公司皮鞋的生产商,顾客有可能按照片向黄筱购货,使实耐皮具公司的同类商品市场受到影响,甚至失去客户,从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由于黄筱同时违反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决定了实耐皮具公司在两种情形竞合的情况下,可以择一行使请求权,但不能同时行使。《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只作了“应当赔偿损失”的原则性规定,赔偿额标准各地不一且不高。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赔偿范围,则包括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被侵权人因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比适用《著作权法》的标准更高且具体,实践中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者居多。因此,实耐皮具公司在本案中选择不正当竞争的诉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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