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鹿•王”商标撤销案 二审有望月内开庭
    2009-06-12    记者:徐蓉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获悉,“九鹿·王”商标撤销案二审有望月内开庭,江苏九鹿王公司代理律师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4月21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力争“九鹿·王”商标不被撤销。
    据悉,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称内蒙古鹿王)于1996年、1997年分别注册“鹿王”、“鹿王KingDeer”及图组合商标。1999年12月29日获驰名商标。九鹿王公司于2000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九鹿·王NineDeerKing”文字组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02年3月7日。2007年5月4日获驰名商标。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莉披露,2005年6月24日,内蒙古鹿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要求撤销江苏“九鹿·王”商标;2008年11月14日,商评委以构成近似为由,裁定撤销了“九鹿·王”商标;2009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一审败诉后,九鹿王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九鹿王公司的代理律师顾兆坤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案件带来转机。该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代理律师张斌表示,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后,对此案从不太乐观转向充满信心。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