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不合格十倍赔偿
    2009-06-09    楚天    来源:经济参考报
    买来一包野鱼,却吃出一颗牙齿。6月1日,商家主动按价十倍赔偿。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第一天,武汉出现首例十倍赔偿案。
    谢小姐介绍,她5月20日在良品铺子中南二店,买了6小袋清江野鱼,吃的时候感觉有一个硬物,吐出来一看,竟然是一颗黄黄的牙齿。
    谢小姐谈到此事,至今还感觉恶心。她联系生产厂家“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对方派一胡姓经理专程来汉处理投诉。
    胡经理提出,需确认此牙齿到底是哪一类动物的,否则不予赔偿。谢小姐跑了中山医院和质监部门,都无法检测出牙齿具体属哪一类动物,中山医院只能确认“非人齿”。
    接到投诉后,中南工商所执法人员万文生进行调查核实,他称预包装的食品中含有异物,可视为“问题”食品,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最高可以索赔十倍。经调解,良品铺子方面主动提出按照10倍价款赔偿,也就是93元,同时赔偿谢小姐误工费、路费等407元,共计500元。
    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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