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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有关政府部门向王帅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783.93元。 |
●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一个通道,这个理念必须确立
●在立法上,应采取排除法明确网民担责的具体情形
●应注重完善配套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网络反腐建立司法救济的防线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这是该规定制定13年来首次修订,其中增加了网络举报新渠道,吸引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曾经让人难以信任的“虚拟空间”,如今却登堂入室进入举报新规,这既表明网络以其公开透明快捷的优势成为公民举报的渠道,也反映出官方对这一反腐“天然盟友”的认可。作为一种新型反腐样式,网络反腐能否涤荡官场之浊,其发展前景如何,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把反贪交给网络来干吧
一位名叫“魑魅魍魉2009”的普通网民捡到一个公文包,公文包内浙江温州、江西新余官员出国考察路线图被意外地“晒”到网上。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开会时手拿“至尊”香烟的照片,被网友上传至各大论坛招致舆论的轩然大波。在网民连续的草根式“狂欢”后,“周至尊”终于丢掉乌纱被“双规”。
不出门、不露面,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就可以完成举报,这一“零距离、零成本”的反腐形式,已经成为中国公民最喜爱的监督路径。权威数字显示,2003年至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0万件,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群众举报。而由于传统举报的高成本、高风险,尤其是举报人权利保护机制上的缺失,让举报人频频面临各种险境。在这种背景下,网络传播的广泛、交流的便捷、身份的虚拟以及风险的缩小,都使得互联网成为“深喉”发音的极佳平台。
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深刻冲击着传统反腐格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2.98亿。如此庞大的一个公民群体,分散在社会各个阶层和领域,其监督力量不可小觑。公民通过互联网已经捕捉了许多“问题官员”,昭示出网络反腐的巨大威力。
在硕果累累的战绩中,网民们备受鼓舞,纷纷挽起袖子,喊出了“把反贪交给网络来干吧”的豪言壮语,网络正在开辟出一个反腐的新战场。
网络反腐遭遇“极度深寒”
正当网民雄心勃勃准备传递网络反腐接力赛的时候,“灵宝贴案”让人深感到网络反腐的“极度深寒”。24岁的王帅在网上发了篇批评帖子,换来了八日牢狱之灾,灵宝警方以王帅涉嫌诽谤为由,跨省将其抓捕。虽然在舆论持续关注下,王帅最终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但在网民为王帅平反而鼓舞的同时,同样因为网上发帖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的命运,却更加让人感到不安。2007年和2008年,吴保全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被判刑1年,在吴保全上诉被裁定重审后,刑期却又从1年改判至2年。
这些因言获罪的案件决非群众试图监督官员而招致打击的孤例。当“诽谤罪”成了一些地方官员钳制言论自由的利器,原本高涨的网络反腐热情又能维持多久?
这些动用公权乃至司法力量打击网络举报的行径,无疑进一步加深了网民对网络反腐的担忧。有调查显示,69.7%的公众担心“对于举报信息只受理,不处理”;58.3%的公众认为“网上虚假信息耗费人力物力,难以兼顾现实中的反腐工作”;54.2%的公众担心“举报信息会被屏蔽”;54.0%的公众“害怕举报信息外泄,受到报复”。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称反腐的希望不应寄托在网民身上。
其实,网民对网络反腐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至少从目前看,一些地方的立法对网民举报的限定往往多于保护。例如今年1月江苏出台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就因为被指含有禁止“人肉搜索”的内容而受到网民一片质疑;同样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也因为要求“网络论坛实行实名制”、“严禁恶意评论”等而备受指责。
为“权利反腐”提供官方接口
即便网络反腐面临着多重困境,但最高检的信息还是告诉我们,这种以公民权利为基石的民间反腐形式,至少获得了更多的正当性基础。因为网络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民众被动求助的局面,给举报贪官的网民带来信心和动力。
其实,早在2001年最高检就设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网站,点击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人可以选择相应省份,点击即可进入该省检察院的举报平台进行举报。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网上举报线索1万件左右;2006年以后,每年增加到3万件左右。200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这标志着网上举报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
在支持网络反腐的官方身影中,不能不提湖南株洲。去年5月14日,时任株洲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的杨平在湖南省政府网站红网株洲论坛上实名注册,公布自己的职务和反腐目的,一时接受大量网络举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8月13日,株洲市纪委出台了国内首个网络反腐文件《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在湖南红网株洲论坛上建立了面向社会公开的“网络反腐中心”,在市纪委、监察局举办的“株洲廉政网”开辟举报信箱。截至2008年,全国已有18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举报网站,其中,山西、贵州等省的许多地(市)级、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建立和开通了网上举报,浙江省11个地(市)和85个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和开通了网上举报。
法律学者王琳认为,在传统的反腐模式下,反腐败和腐败一样,也被“特权化了”。问题在于,我们有没有勇气走出一味依赖权力反腐的误区,以更大的政治善意来尊重隐藏在网络背后的公民权利,并迎接这个“权利反腐”时代。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前不久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每天都有专人搜集网上舆情,引发网友热烈回应。这表明,在对待网络反腐问题上,高层的态度是鲜明的。
其实,网络对于政府而言的积极意义决非停留于反腐层面,其开放、即时、便捷的优势更成为现代政府民主执政的重要平台。如今,各地政府都十分重视利用网络平台收集反腐线索,寻找与民意互动的交流路径。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认为,“‘网络执政’的土壤已经形成,网络不仅成为全国上下相当重视的一个信息平台,也应该成为官员执政的另一个平台。这种能力应该成为官员的第五种能力。”
“最廉价的监督”尚需法律支持
一面是热情似火的反腐热情,一面是穷追猛堵的公权栅栏。即便有个性官员和政府部门的声援,网络反腐依然离不开必要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最廉价的监督”方式,网络反腐既可以让虚假丑恶无处遁形,也可能带来非理性“惩恶”的民粹暴力。例如“人肉搜索”,在正当监督与不当侵权之间,往往难分间隙。缺乏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最大硬伤。
首先,应当在立法理念上落实公民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对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前提是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不受损害。在宪法上,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更有对丑恶现象举报揭露的权利,网络只不过是行使这些宪法权利的一个通道。只有从立法理念上认同这一点,才能有效避免动辄追究网民发言的法律责任。
其次,应当在规范内容上重点预设网民担责的例外情形。网络是把“双刃剑”,法律在规范网络信息披露、平衡网民权利与他人权利的时候,不能采取模棱两可的权利许可思路,而应将重点放在对网民过度行使权利的界定上。因为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原本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就应当采取排除法明确网民担责的具体情形,以防止模糊立法给公民权利带来大面积损害。例如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人肉搜索侵权责任的设定,就应采取与一般公民不同的规则,具体设定侵犯官员隐私权情形的时候,还应区分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
再次,应当在配套机制上注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如果没有相关的资讯公开,再剽悍的“人肉搜索”恐怕也难以让问题官员“显形”,更遑论对“副职扎堆”、“史上最牛官员别墅群”及各种问责官员“复出门”等进行曝光了。所以,网络反腐更需要政府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化、透明化,为网民知晓政府并监督政府提供条件,使网络反腐败机制更加畅通。
最后,应当在司法救济上为公民权利筑牢正义的防线。经验表明,司法判断容易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举报的网民在受打击后一旦得不到司法救济,就会形成一种“寒蝉效应”:更多拥有反腐线索的网民,因为担心得不到司法支持而不敢发声。可以说,剑指公权贪腐的所有揭丑行为,都不可能彻底躲避来自公权的打压,问题不在于让公权自觉地接受监督,而是应当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和权力制约的功能。(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