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状告南方基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分配南稳贰号基金2007年红利。南方基金公司由此成为国内首家由于“铁公鸡”基金一毛不拔而惹上官司的基金公司。
南方基金公司惹上官司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面状告南方基金公司的“申请人”,为一位个人基金投资者;“被申请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9日,这位基民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认购南稳贰号基金共计5万元,基金份额为49026.12份。2007年4月9日,拆分后基金份额变为104194.64份。在认购时,该基民明确选择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且其一直将上述份额基金持到现在,期间未做过任何回赎。
该基民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第15章“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3条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年度报告》显示,该基金2007年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为每份额0.6959元。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南方基金公司至少应当将该利润的90%即每份额0.6263元部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但是,南方基金公司却不顾他明确选定“现金分红”这种红利分配方式的意愿,擅自将其应当分得的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给他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红利追讨”成为焦点
这位基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36条的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南方基金公司在赔偿他的损失以前,一直从他的基金份额财产上提取管理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南方基金公司应当将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暂定日)违法收取的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041.49元退还给南稳贰号基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条第1款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南方基金公司应当赔偿他红利损失共计人民币65257.1元。
这位个人基金投资者还在仲裁申请中提出,南方基金公司应当赔偿他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329.42元(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止,并且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在实际履行判决之日前的利息损失)。
真正“战事”刚刚开始
大智慧信息显示,至2008年末期,南稳贰号基金持有人户数为569720,户均份额为18025.54份。
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向记者表示,“之所以从当前的几万户持有人当中,代理其中的一位自然人投资者来申请仲裁,主要是从工作量的繁简等方面所作的考量。在其他材料准备好之后,还将陆续申请仲裁。真正的‘战事’才刚刚开始。”
张远忠律师还坦称,本来是不打算走到现在地步。在申请仲裁前,我们一直期待南方公司有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是,自4月10日就南稳贰号巨额收益不分红发出法律意见书至今,已经过去将近两个月了,南方基金却始终未作出公开回应、甚至不加理睬。
一位网易博友留言称,“我是2007年5月8日以1.0625元买的南稳贰号。当时工行的理财师告诉我,每年最多分红12次。只要不亏损就会保证每年都分红。现在看来是彻底欺骗了基民。只有拜托您替我们讨回公道了。”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南方基金公司策略发展部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基金持有人为追讨红利申请仲裁的事情,目前公司已经知晓,“既然已经进入了仲裁程序,那就适当去应对,等待最后的仲裁结果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