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梁丽盗窃案"的权利焦虑
    2009-05-19    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因为这笔横财,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
  正如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所认为的,根据案发过程来看,梁丽是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才拿走的,她并没有意识到纸箱里可能装有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的故意;后来,梁丽在知道纸箱中装有黄金首饰,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将物品交公而是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所以,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以盗窃罪定罪。
  从几大门户网站的留言来看,绝大多数网民也都认为梁丽的行为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网民得出这样的判断更多的不是基于法理上的分析,而是更多地基于与一些官员与富人涉嫌犯罪所受处罚较轻所作的比较:有些官员与富人罪行比梁丽严重得多,他们可以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受到较轻处罚,梁丽为何就要受到“轻罪重罚”的对待?
  而一些网民所以会得出部分官员与富人被“重罪轻罚”的判断,显然与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的处置有关。如贵州习水县数名公职人员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不是以强奸罪而是以处罚相对较轻的嫖宿幼女罪起诉;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以其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为由仅仅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部分贪官尽管受贿达数千万元但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未被处以极刑;一些企业高管尽管以各种名目不当占有巨额国有资产,但是未被认定为是犯罪,等等。这些案件中部分案件的处置方式与结果,甚至可说是突破了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以至于当出现发生在平民身上的梁丽案、许霆案这样一些案件时,总不免会习惯性地将其与一些他们认为处罚畸轻的案件作比较,甚至简单地据此得出对梁丽、许霆们治罪就是“不公”的判断。
  网民为梁丽可能因为“捡”到贵重物品被治罪“打抱不平”,一方面折射出对部分有身份与地位者被“重罪轻罚”的不满,另一方面又暗含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的企盼。而这种“特别关注”背后隐藏的更为深层的社会心理则是,任何人身上都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案件,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则任何人都会有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可能,任何人理应享有的被平等对待权利都可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说,为梁丽可能因“捡”到贵重物品被治罪而“打抱不平”,折射出的实是一种对于平等权能否得到更为充分尊重、平等原则能否得到更为充分体现而生发出的焦虑。
  尽管司法机关不能简单依据民意与民众心理办案,但是民意与民众心理却是一面反映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的镜子。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司法公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体现,则民众心理会是平静的、平和的,民意会是理性、睿智的;而如果民众对某些案件的处置普遍表现出失望与不满,则很可能确是某些案件在处理上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司法机关应以民众反应为镜鉴,比照自己的司法行为,纠正其中确实存在问题的方面,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实现。

  新闻背景

  围绕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巨额金饰案,舆论争议焦点围绕梁丽行为性质是“盗”还是“捡”。深圳市公安局日前通报,深圳警方初步认定机场“捡”巨额金饰女清洁工涉嫌盗窃罪。
  2008年12月9日9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接到事主报警称,其在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办理登机和行李托运手续时,放在手推行李车上的一箱价值261万余元的黄金首饰被盗。该局机场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组织查找。经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物品涉嫌被人盗取,即立案展开侦查,并于当日将涉案嫌疑人梁丽抓获归案,缴获了大部分涉案物品。
  深圳警方称,公安机关从接警、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执行逮捕到移送起诉,每个环节都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的。
  对于“捡”、“盗”之争,深圳警方回应称:现有证据证明梁丽既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也在实际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进行立案侦查证据充分确凿,检察机关也依照程序和法律规定批准了逮捕。现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尚有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深圳警方依照程序正在补充侦查,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正常办案程序。
  对于媒体报道的深圳机场和梁丽各自的陈述,梁丽取走行李车上的纸箱并交工友保管、与工友一起开箱查看、找人鉴定真假、拿回家等等案情细节,深圳警方回应称:由于该案正在侦查阶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不影响案件侦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宜公开有关案情。
  目前,法律界对此案应该以非法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争议一方认为,女清洁工梁丽在机场大厅“捡”到物品,以为是乘客遗弃的物品,当时并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应该是“捡”,不是秘密窃取。而另一方认为,物品是在机场办证、托运大厅的行李车上,梁丽是机场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形下拿走旅客物品,跟普通老百姓在大马路上捡到无主物品,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记者也从深圳市律师协会了解到,深圳市律师协会拟于16日围绕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巨额金饰案召开研讨会。(吴俊)

  相关稿件
· 研究:一种治疗毒品上瘾的药物可控制盗窃癖 2009-04-22
· 上一年全球零售盗窃额逾千亿美元 2008-11-17
· 港廉政公署:谢瑞麟盗窃公司资金罪名成立 2008-04-25
· 许霆以盗窃罪被判刑五年 当庭表示不上诉 2008-04-01
· 登报称离职员工盗窃被判侵权 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