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不应过分相信业务员
问询项目要如实填写
    2009-05-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案例:刘先生肠胃不好,由于工作忙一直没有去医院检查,每次肚子疼就吃一些胃药来减轻病痛。2006年12月30日,他遇到了一位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推销保险,就购买了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
  在填写投保单健康告知栏目时,关于“最近5年是否曾有腹痛症状和最近有没有服用药物”询问内容,刘先生咨询业务人员是否需要将自己的胃痛填写上,业务人员问刘先生是否在医院有病例证明,刘先生说没有,业务人员就说没事,让刘先生不要填写。刘先生当时就按照业务人员的说法在此项勾选了“否”。
  2008年1月,刘先生忽感身体不适,胃部奇痛,到医院就诊。医生问询刘先生之前胃部是否有过毛病,刘先生说胃疼史有4年并服用过胃药,医生将刘先生口述写入了病例。经过全面检查,刘先生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后诊治无效,刘先生不幸病故,所花医疗费共计14万元。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家属刘太太及时通过全国服务热线报了案。经审核,资料齐全,公司予以受理。但15个工作日后,保险公司下发了拒赔通知单,拒赔理由为:被保险人病例中本人陈述有4年胃痛史,早于投保时间,但被保险人刘先生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胃痛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专业解读:《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遵守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等。因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多少以及是否承保,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这是以投保人的真实陈述为基础的。

  结论:投保人投保时不应过分听从业务人员的建议,对于合同严谨性要有明确的认识,对应告知内容要进行明确告知。投保时应明确审视保险投保申请单,如实填写保险公司问询项目,千万不能进行隐瞒操作。(北京明亚保险经纪资深总监 郭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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