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法籍华人郑子健2004年购得建设银行汕头杏花支行的一处房产,3天内便付清了购房款,但为了拿到产权证却经历了将近4年的维权路,支出了50万元的诉讼成本。 是什么原因导致郑子健要花那么长时间才能完成购房交易?又是什么原因支持着他坚持以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记者近日专程赴汕头采访了郑子健及其他相关人士,听他们讲述这位法籍华人4年的维权路。
3年多办不下1张房产证
出生于1963年的郑子健1983年2月到法国,后来加入法国国籍。2004年6月,郑子健通过广东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粤东办事处,投标购得广东汕头大学路22号3至8层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杏花支行的房产。郑子健告诉记者,该支行3至8层有一半是职工宿舍,另一半则是办公用房,“我买的是办公用房这部分,那时候我想要在这里办一个外语学校。” 在拍卖结束3天内,郑子健就向拍卖公司付清了购房款。但此后的3年多里,杏花支行却迟迟不提供办房产证所需的材料。郑先生说,该支行要求他多支付8万元的装修费,澄清电梯使用等公共面积分摊的问题,并想办法解决该行职工的房产证问题,因为职工们房改没有完成,而这幢楼只有一张房产证, 郑子健认为,拍卖协议并无提及8万元装修费、公共面积分摊和职工房产证等问题,杏花支行不能因此拒绝提供办房产证的资料。于是郑子健2005年10月3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支行和拍卖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6年6月11日,汕头市中院判决,广东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郑子健交付上述房产,并赔偿违约金13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杏花支行应协助办理房产交付手续。 2006年11月判决生效,同年12月12日汕头市中院立案执行。2007年1月9日法院召集郑子健、拍卖公司和建行杏花支行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实地交付。但是,产权分拆、电梯使用、共用面积分摊以及装修费等问题并没有解决,郑子健还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为此,郑子健多次向汕头市信访局、汕头市中院提出申述,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郑子健十分愤慨,“当时我想,如果这个案件再解决不了,我就通过外交途径反映,还要借助媒体和网络把这件事情公之于众。”
检察机关协调9天解决纠纷
2008年2月20日,郑子健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副检察长刘爱平当场向郑子健承诺,汕头市检察院将认真审查这一问题,在10天之内给予明确答复。 在2月20日当天中午,民事行政检察科就到郑子健所购房屋附近了解情况,初步判断认为,法院判决执行难的焦点在于建行杏花支行,需要立刻开展协调和建议工作。 2月21日上午,民行科办案人员与汕头市中院主办执行法官及杏花支行有关负责人座谈,调查核对案情,向该支行说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同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义务。 民行科负责人蔡锦松说,当时建行杏花支行依然想要8万元装修费,我们当场指出,不能再拿拍卖协议上没有的装修费来说事。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电梯使用、分摊共用面积和产权分拆。 2008年2月22日,在汕头市检察院协调和牵头下,汕头中院、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测绘大队和汕头市房管局办证中心召开协调会议,讨论分析迟延办证的原因。当天下午,测绘大队根据协调会议的意见,派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和绘图。 2008年2月29日,汕头市检察院和汕头市中院召集郑子健和建行杏花支行开展执行和解,最终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记者在当天的《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笔录》上看到,双方均同意对共用面积各层进行分摊、电梯一至八层进行分层分摊、郑子健房产部分走消防梯来解决公用面积的方案,并同意房产面积以国土局测量为准。 郑子健说,双方达成和解之后,当天和解协议书就被送到汕头市房管局办证中心,他2008年5月底拿到了房产证。
4年维权路的动力
记者问郑子健,如果他2004年买房时预料到会有那么麻烦,是否还会坚持走法律诉讼的道路来解决问题,还是会选择“私了”?郑子健斩钉截铁地说:“即便早知如此,我还是照旧当初,就算输一千赢一块我也要坚持维护我的权利。” 郑子健告诉记者,为了拿到房产证,他往返巴黎与汕头20多趟,机票和住宿等成本高达50万元,但购房款只有60多万元。郑子健说,2007年法院组织实地交付时,建行杏花支行已经把房屋钥匙交给他,有人劝他直接开始装修,但他坚决不同意:“没有房产证,就不能乱来,我自己不守法,怎么有资格要求别人守法?” 汕头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记者谈起此事时,都对郑子健这种法治意识表示赞赏。民行科副科长邱阳说,郑子健长期受到西欧国家法治氛围的熏陶,培养出一种法治精神,“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拖了3年多的纠纷能在9天内和解,说明这件事情并不复杂,它充分反映出当前许多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该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分析说,案件判决再公正,如果不能执行或者执行不好,就等同于“打白条”。针对“执行难”问题,汕头市检察院积极探索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方式。他进一步解释说,监督不等于对立,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更多地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将监督寓于相互理解和支持配合上,“检察院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 由于办证拖延了太长时间,郑子健原先的办校计划已经流产,但他目前还在和建行杏花支行及拍卖公司打官司,“既然他们没有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就应该赔偿滞纳金”。郑子健强调说,在维护合法权利的时候,“息事宁人”的态度是最要不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