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局长低价购房是投资还是受贿?
    2009-03-27    本报记者:裘立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位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自以为这样“投资”收钱的浙江省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有芝没想到,自己在退休后仍被定罪。
  今年62岁的徐有芝,1993年5月开始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1996年5月兼任兰溪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国泰大酒店法人代表,2002年3月担任兰溪市粮食局调研员,2007年12月退休。去年5月,兰溪市检察院从群众举报的线索深挖发现徐有芝涉嫌受贿,依法以受贿罪对他立案侦查。
  在法院审理时,徐有芝虽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房是正常的投资行为,甚至对收受旅游费等收钱方式也认为“很正常”,不构成受贿犯罪。一时间,当地争议纷起。
  兰溪市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徐有芝利用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下属单位土建工程承包商处以6万元价格购买价值9.18万元的一套住宅。1999年10月,身为局长的徐有芝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下属粮管所以2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价值41万余元的营业房,以“协议”方式非法收受16万元的国有资产,且在购买该房付款中收受他人以转账支票形式贿赂6万元。法院均认定为典型的“交易型”受贿。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1年,徐有芝接受下属单位在建工程承包商安排的旅游费为3000余元的韩国旅游和收受1000元美金。1995年至2007年间,徐有芝以逢年过节和家中红白喜事等为由,收受多名请托人所送人民币7万元也被认定受贿。对徐有芝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礼卡8000元法院认为是非法所得依法给予没收。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退出的受贿款32万元、美金1000元、非法所得8000元,上交国库。
  兰溪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小芳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解释及刑法对于受贿犯罪构成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受贿论处。徐有芝完全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他受贿数额按照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检察机关的指控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完全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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