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通知就公告除名职工不行
    2009-03-20    本报记者:范春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白梅1978年就在沈阳市皇姑区的一家管件厂工作,直到1999年离岗。同一年,该管件厂被沈阳某部件厂兼并,部件厂整体接收包括离岗职工在内的原单位职工,白梅因此需要与部件厂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2000年,这家部件厂在当地报纸上发出公告,要求离岗职工于2000年12月31日前回单位办理劳动关系事宜,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2001年,部件厂对白梅作出了除名处理决定。2007年,白梅获悉此事,首先告到仲裁,但仲裁不予受理。
  2008年,白梅将部件厂告到沈阳市皇姑区法院,请求判令工厂解除劳动关系无效,为自己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皇姑区法院认为,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只有在企业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方式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因此,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的视为无效。
  本案中,部件厂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下落不明,或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不到的证据,应认定部件厂在报纸上发出公告、随后除名的决定没有生效,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部件厂应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审宣判后,部件厂不服,提起了上诉。沈阳中院认为,在告知事项未穷尽的情况下,企业将未回厂职工除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除名决定无效并无不当,维持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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