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来,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胡高崇表示,劳动者因误读法律甚至维权过度而提起的诉讼也呈逐渐增加的趋势。胡高崇法官认为,劳动者维权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不能利用约定的试用期“倒推”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协议,试用期满后公司提供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与小张签署。小张认为既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就应该签订期限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结果法院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二、
举证责任并非无限制的倒置。海淀区法院审理的多个案件中均出现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加班费,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班情形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三、
额外赔偿金的加付义务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履行。劳动者在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同时,往往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50%至100%的赔偿金。但此类赔偿金的加付义务,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履行,这种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劳动合同法》作为实体法不具有溯及力。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的、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其他情形的违约金条款,该条款依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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