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电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翠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房二卖”,导致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林女士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构成欺诈,依法被判处向林女士返还购房款26.9万元,并支付原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共计53.8万元。 2004年7月间,林女士向翠鸿房地产公司支付26.9万元购房款买房。其后,翠鸿房地产公司又与另一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林女士购买的该处房产再次转让。该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了产权证。 在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遭到拒绝后,林女士于200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在林女士已经交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转售他人,构成欺诈。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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