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被判双倍赔偿
    2009-03-20    记者:郑良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福州电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翠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房二卖”,导致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林女士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构成欺诈,依法被判处向林女士返还购房款26.9万元,并支付原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共计53.8万元。
  2004年7月间,林女士向翠鸿房地产公司支付26.9万元购房款买房。其后,翠鸿房地产公司又与另一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林女士购买的该处房产再次转让。该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了产权证。
  在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遭到拒绝后,林女士于200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在林女士已经交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转售他人,构成欺诈。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稿件
· [案例分析]电视曝光客户欠款也会构成侵权 2009-02-20
· 2008十大奥运营销经典案例揭晓 2009-02-19
· [案例分析]高速路上砖块毁车谁赔 2008-12-12
· [理财案例分析]套期保值成功须坚持三原则 2008-12-08
· [案例分析]“驴友”游中死亡组织者有无责任 200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