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50多名代表进行听证,并热辩“开瓶费”问题。(《河南商报》) “开瓶费”是一个立法应当谨慎进入的领域。因为,是否收取“开瓶费”完全是一个市场主体意志自治的问题,是一个公民之间自愿交易的私域,在这个领域,不存在任何强制、垄断,交易的双方,可以完全凭借自愿选择是否交纳“开瓶费”,立法没有理由加入强制性的规定。 在市场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交易自愿和没有垄断的情形下,通过市场的博弈,完全可以解决“开瓶费”的争议。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收取“开瓶费”不当,他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到不收取“开瓶费”的地方消费,总有一些商家会用不收取“开瓶费”来吸引消费者;反之,如果商家坚持要收取“开瓶费”,他肯定能用更好的服务来吸引消费者来“自投罗网”,消费者愿意付出“开瓶费”,肯定也是认可商家的服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假设你自己开了一家餐馆,而每个食客都自带酒水,你是否愿意?市场的充分竞争能解决“开瓶费”问题,这一原理也适用于清洁餐具费、旅店12时退房等争议。 立法者当向司法者学习权力的谦抑。成都和北京的两场关于“开瓶费”的诉讼,虽然结果都是消费者赢得了官司,但是,司法官判决商家败诉原因在于:“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至于“开瓶费”问题本身,判决书表示“开瓶费涉及到行业惯例,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将这一问题交回了市场进行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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