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浙江省驰名商标数量一路井喷,仅金华市拥有的驰名商标至少达到150个。事实上,驰名商标泛滥远不止浙江一地。 “商标驰名是客观事实,不是评出来的,也不是荣誉,要谨防个别企业在实践中‘制造’案件,使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变味。”在江苏省高级法院不久前召开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座谈会上,南京圣和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勇可谓是一语中的。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出现了企业热衷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倾向。如沿海某市近两年新增64件“中国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行政认定的5件外,其余都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但由于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上标准难以统一,也容易出现过多过滥情况。如自2001年以来,江苏省法院系统认定驰名商标仅有19件,这是因为江苏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较为严格。但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即企业在甲地不能进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的就跑到乙地去认定。 从经济学角度讲,名牌既不应由政府或政府主导的组织来评选,也不能过多过滥地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也就是说,名牌不名牌是通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淘”出来,最终应是市场说了算,使用者说了算。尽管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制度,但现在不适当和过多过滥认定驰名商标,其后果是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失去信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保护机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出现的“异化”现象,完全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