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电
市民骑车途中被电话线绊倒导致骨折,铺设电话线的通信公司因疏于管理被判承担八成责任。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日前判决江阴某通信公司赔偿伤者17000余元。 2008年4月17日凌晨,市民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一机动车道行驶时,被垂落到地面的江阴某通信公司的电话线绊倒,造成其左手骨折以及电动自行车受损,陈某随即被送往卫生院治疗。此后,陈某和通信公司就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受伤、车辆受损是因为通信公司疏于管理电话线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案中,通信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做到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由通信公司承担八成责任,赔偿陈某17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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