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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9 作者:郭振文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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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记者就患儿家长和社会关注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责任企业主动赔偿的几个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刘俊海教授认为,从法律上讲,按照“谁有责、谁承担”的原则,22家责任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在,22家责任企业主动进行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些责任企业的诚意和良知,也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对广大患儿家长来说,也是实现相应权益的一个选择。这个赔偿方案于法有据,应该说也是可行的。 刘俊海教授说,一般而言,这类赔偿责任的具体落实,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责任企业主动赔偿使得患儿家长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诉讼过程,有助于避免大量患儿家长因举证困难而面临不确定的诉讼风险,大幅度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患儿家长高效便捷地实现合法权益。责任企业主动赔偿,还有助于构建消费者与经营者互利共赢的和谐消费环境。 刘俊海教授指出,从赔偿方案来看,责任企业不仅承担了对患儿救治的医疗费用,而且对患儿遭受的人身损害给予一次性赔偿,还设立了医疗赔偿基金解决患儿今后可能发生相关后遗症的治疗费用。应该说,这个方案不失为一个比较公平、合理而周全的方案。 社会上有人认为,责任企业制定这个赔偿方案不透明、没有广泛听取患儿家长的意见。对这个问题,刘俊海教授认为,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理性地来看。据了解,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在组织责任企业研究赔偿方案的过程中,也听取了一些患儿家长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从法律上讲,这个赔偿方案是一个关于赔偿的要约行为或者说是单方的意思表示,只有患儿家长对这个要约予以认可,并最终同责任企业就此达成协议,才算解决了患儿的赔偿问题。实际上,患儿家长对要约认可的过程,就是责任企业向患儿家长征求意见的过程。 有的人还认为,对患儿的赔偿金额偏少。刘俊海教授说,赔偿金额的多少,是相对的,关键是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自愿认可。现在这个赔偿方案的具体金额,不是责任企业强加给患儿家长的单方意愿,而是要通过责任企业与患儿家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果患儿家长不愿意接受责任企业的主动赔偿,或者认为赔偿金额太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责任企业对此应予以尊重。人民法院也应本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裁判。当然,对一些确有困难的患儿家庭,当地政府可以给予必要的救助。 刘俊海教授指出,婴幼儿奶粉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患儿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在乳制品企业中也产生了严重的诚信株连现象,并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广大消费者对乳制品的消费信心。责任企业主动向广大患儿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加强细节管理,切实保障赔偿方案执行的合法性、公平性与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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