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电
楼市下跌,业主要求退房、补差价纠纷时有发生,福建省高级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为福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一些业主因房价下跌而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院不应支持。 福建省高级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个别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对于开发商因资金回流困难影响房屋交付的,一方面要依法认定其构成违约,另一方面也应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妥善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一些业主因房价下跌而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院不应支持。 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处理涉及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欠薪、欠工程款纠纷时,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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