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被窃信息 银行被判担责
    2008-12-19    本报记者:王骏勇    来源:经济参考报
  储户在取款机上取款时,被犯罪分子用MP4等工具窃取银行卡卡号、密码,随后又复制假卡从储户账户上盗走存款。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
  2007年12月,储户王某到南京某银行取款,发现原本有46万多元的账户上只剩下数百元,随即报警。2008年1月,案件告破。警方查明,犯罪分子系在南京某银行热河南路一取款机附近安装读卡器、带摄像头的MP4等设备,窃取了王某的卡号和密码,并复制2张银行卡,分别在北京和南昌等地取款、消费。
  案件虽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刑,但王某的损失却无法挽回。
  今年9月,王某将涉案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银行辩称,他们严格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自助银行网点的安全防范设施符合规范,也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储户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王某银行卡存款被盗是因他没有妥善保管密码所引起,其自身具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银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王某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盗取,充分说明被告的自助银行从技术上尚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应对被盗款项承担给付责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未尽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义务为由,一审判令南京某银行全部赔付储户损失46万元。
  相关稿件
· [议事坛]给行政自由裁量“画框框” 2008-12-12
· [议事坛]清理乞讨者应有边界 2008-12-12
· [议事坛]公款吃喝旅游该算贪污 2008-12-05
· [议事坛]庭审直播谁决定 2008-12-05
· [议事坛]守法才是领导学法的目的 200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