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规范电磁辐射
    2008-12-19    记者:杨守勇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石家庄电 今后,河北将不得在电磁辐射规划控制区里规划或者修建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对电磁辐射敏感的建筑,已经存在的受辐射污染现象也将逐步解决。这是正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做出的规定。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志毅说,《条例(草案)》提出,在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地电磁辐射敏感的建筑周围建设电磁辐射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而这一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如果对周围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闭、搬迁相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电磁辐射设备或者搬迁相关敏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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