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高速路上砖块毁车谁赔
    2008-12-12    作者:程红根 张胜利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6年7月12日晚9时30分,广西南宁市运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高某某的司机曾志广,驾车沿京珠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行至978公里处时,行车道有一块大水泥砖。由于前方有一辆大货车在行驶,曾志广看不到前方路况。大货车开过去了,他却来不及躲避,轿车底盘撞上水泥砖后,发动机着起大火。
  当日10点55分,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收取了这辆轿车通行费20元。对此事故,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支队认定,曾志广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轿车在中国人保南宁市兴宁支公司投有保险,2006年11月8日,在高某某提出赔偿要求后,兴宁支公司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高某某赔付了车损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共计27万多元。
  随后,兴宁支公司将河南高速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兴宁支公司的被保险人自通过收费站进入被告河南高速公司管理的路段后,就与被告建立了合同关系。河南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未能及时清理路面,致使本公司的被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这个损失应由河南省高速公司来承担。请求法院判令河南高速公司赔偿兴宁支公司保险赔款。
  河南省高速公司则辩称自己已按规定清扫道路,不应承担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对京珠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经营与管理,对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权利,同时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但其却未尽到职责,将高速路上的路障及时清除,因此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赔偿事故发生后先行理赔的兴宁支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2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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