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中的“财物”的理解一直是限定在看得见摸得着的金钱或者物品上,而不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对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这里特别提到了贿赂物包括“旅游费用”,也就是“请旅游”也是贿赂的一种方式。同理,请吃喝、请玩乐以及请欣赏演出等也同样是贿赂的方式。因为这后者也同样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并且《意见》还在“旅游费用”后面用了“等”字,表示并不仅仅是列举的这几种,只要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都可以成为贿赂物。 笔者在这里想说的是,有求于你的人直接给你一万元和给你报销一万元旅游费用是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的,同样,你把一万元钱拿回家和用这一万元钱去给自己游山玩水也是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的。我们国家再也不应当出现某乡长三年吃喝20多万元的情况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与公车消费被列为“三大公务消费”,浪费惊人,是一个令人头疼而长期想解决而又一直解决不了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严重,我们才更应当下猛药。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与公车消费以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作为贪污的对象,从法理、情理的含义还是民意都是完全通得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