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假名牌当零部件也侵权
    2008-11-28    本报记者:孔博    来源:经济参考报
  广东省东莞市两家灯饰企业将其他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揭去标贴,换上私自印刷的另一家企业的商标,并将假冒的变压器使用在其产品上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法院判决两家灯饰企业构成商标侵权,连带赔偿被侵权方经济损失50万元。
  东霖公司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等产品的企业,注册了“OR”商标。灯饰加工企业颖晖电器厂、明晖公司均是其客户。
  2006年7月,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颖晖电器厂查获涉嫌侵权的“OR”商标标识10万多件,有“OR”标识的变压器463件、装有“OR”标识的变压器的台灯5400盏。
  东霖公司提供的一份DV录像显示,在一个挂有明晖公司牌子的工作车间内,一些工作人员将某品牌的变压器标贴揭下,换成标有“OR”标识的标贴。东霖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相关采购单和辅料入库凭证的原件。
  颖晖电器厂是香港颖晖公司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明晖公司和颖晖电器厂的厂房紧邻,而香港颖晖公司也是明晖公司的投资者。颖晖电器厂在庭审答辩中承认其曾有生产、销售假冒东霖公司“OR”注册商标的变压器产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颖晖电器厂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东霖公司“OR”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依据东霖公司提供的录像内容以及相关采购单、辅料入库凭证,再结合明晖公司与颖晖电器厂的投资方相同、经营地址紧邻等事实,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应认定明晖公司与颖晖电器厂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并实施共同的制造行为。
  故此,法院判决颖晖电器厂、明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颖晖电器厂赔偿东霖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其投资方香港颖晖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明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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