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贪”的家属也被判刑
    2008-11-28    记者:方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杭州电 原47省道浦江段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吴玉林日前因受贿40万元,一审被金华市中院判有期徒刑十一年。而他的妻子陈梅华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成为浙江省首个以此罪名被追究转移受贿赃款责任的贪官家属。
  吴玉林自2003年4月47省道浦江段总指挥部成立之初就开始担任常务副总指挥(正县级调研员),2006年7月和2007年8月,吴玉林先后两次收受包工头胡某的贿赂,共计现金40万元。吴玉林后将这些现金都交给妻子陈梅华打理。陈梅华将这些钱用在了放贷、消费、给女儿买房、炒股等方面。
  担任此案公诉人的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卢金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贪官家属帮助贪官转移、隐匿犯罪所得以此罪名被判刑,这在浙江省是第一次,对于加大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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