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代理商广告侵权 "美的"被判道歉
    2008-11-21    本报记者:陈晓建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7年7月,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太元大厦的一幅“美的”空调的大型户外广告引发了这长达一年多的名誉维权之争。该广告在显著位置标明:“美的MIDEA谁敢承诺?非名牌压缩机无条件退货!美的空调郑重承诺:全部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压缩机!坚决不用不出名的凌达等压缩机!”
  为此,格力电器全资子公司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达”)诉广东美的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
  按照重庆中院的认定,“凌达”是国内生产和销售各类压缩机的专业厂家,曾经为春兰、格兰仕、海尔、志高、科龙等空调品牌提供压缩机。
  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法院判定,该广告在语言表达上含有贬低“凌达”压缩机之意,侵犯了“凌达”的名誉权,降低了“凌达”的商业信誉。
  而该广告的制作方是“美的”空调在重庆万州片区的代理商——万州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和武山县的分销商——巫山县大院电器有限公司。“美的”虽然没有直接发布该广告,但是“美的”对“美的”商标的宣传管理上存有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08年10月2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美的”及其经销商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在《重庆日报》登报,向“凌达”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格力电器总裁办公室何小姐告诉记者,这虽然是一件很不起眼的名誉侵权案子,但是,它体现的是一次对正当、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的成功诉求。“凌达”的维权更想表达的是,只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内的商业良性竞争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民族品牌的壮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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