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电
杭州湾跨海大桥被撞事故案于18日在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受害方杭州湾大桥工程指挥部请求法院,判令肇事方新加坡籍“沥青快车”轮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8万余元。 2006年8月11日中午,满载货物的新加坡籍货轮“沥青快车”号靠泊在嘉兴乍浦二期码头附近海域,由于船舶走锚失控,撞上了正在施工中的杭州湾跨海大桥。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事故的责任分担展开激烈的争辩。原告认为,根据嘉兴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沥青快车”轮船长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肇事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方认为,虽然船长对船舶操纵有失误,但由于大桥离锚地太近,使船舶走锚后无法避开大桥。被告方还认为大桥施工方在警戒、监控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施救缓慢,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据宁波海事法院王舜毕法官介绍,由于本案牵涉证据多,索赔费用大,法庭将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再择日开庭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