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游中死亡 组织者有无责任
    2008-11-07    本报记者:李京华 公磊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7年3月6日,郝先生、张小姐在网站论坛上发帖子,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由网友自愿报名参加的野外登山活动。在帖子中,郝先生公布了活动路线、集合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以及免责声明。
  在3月10日的活动中,参与者行走时间大大超出了预定的计划,一直持续到当天的午夜。参加活动的孙小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小姐系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失去爱女的孙小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活动发起人郝先生、张小姐告上了法庭,认为郝先生和张小姐的组织行为导致孙小姐死亡,具有侵权的主观因素;网络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盲目鼓励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要求郝、张及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各种损失4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孙小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孙小姐父母于是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郝先生与张小姐二人于2007年3月6日在网上发帖的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发帖后,在队员报名后,张小姐还给包括孙小姐等队员打电话,提示山上会很冷,要多带衣服。郝先生、张小姐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在活动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进行时,郝先生、张小姐组织包括孙小姐在内的一行人共同协商并经大家一致同意后决定改变行程路线。在事发当晚孙小姐出现虚脱症状后,郝、张等人对其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救助措施,并报警求助,这些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
  法院认定,郝、张二人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孙小姐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作为组织者的郝、张二人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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