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饮酒发生死亡 酒友有无责任
    2008-10-31    本报记者:孔博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今年2月25日,陈某湾在东莞市冼沙同富酒店请朋友吃饭,赴宴的客人有12人,包括莫某均、周某润及周某华。其中,周某华与周某润是亲戚关系,与陈某湾、莫某均是朋友关系,与赴宴的其他9人素不相识。当晚约7时开始吃饭饮酒,约9时结束,13人共饮了自带的白酒9斤,每个人的饮酒量比较均匀。晚宴结束时,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发现周某华醉酒了,便一同用车送周某华到周某润家中休息,打算待周某华酒醒后再送其回家。到周某润家后,莫某均、周某润将周某华醉酒并安排在周某润家休息的情况分别打电话告知了周某华的父母和妻子。约11点半,陈某湾、莫某均见周某华无异常,便回家了。次日凌晨3时左右,周某润发现周某华没有了鼾声,觉得有点不妥,便让女儿打120、110,并通知周某华的家人及陈某湾、莫某均。医护人员赶到后,对周某华进行了抢救,然而周某华因酒精中毒,心跳、呼吸骤停,经救治无效死亡。
  周某华的妻子古某媚及其父母、女儿提起诉讼,主张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只是在周某华酒精中毒发生恶化之后才电话通知周某华家属称周某华酒精中毒,也未尽到悉心照顾的义务,导致周某华错过了抢救的时机,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相关证人证实当晚没有劝酒和强迫周某华喝酒的行为,而古某媚等人根据推断主张当晚应当有劝酒和强迫喝酒的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陈某湾和莫某均在周某华被送到周某润家后,将周某华交由周某润及其家人照顾,陈某湾、莫某均的行为符合常理,并无不当。周某华在周某润家中,是否得到悉心照顾的问题,应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不能以医生的标准来要求。从陈某湾、莫某均、周某润的系列行为,可认定三人已尽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随义务,均无过错。而周某华本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周某华无法控制自身的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东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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