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将住宅改公寓出租违法
    2008-10-24    作者:宋景军 赵颜锋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审审结全市首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被告李某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公寓出租影响邻居一审败诉。
  据介绍,被告李某将其住宅用途的楼房改成公寓出租给他人,由于租房的人员较多,且成分复杂,经常出现打闹、喧哗和早出晚归现象,不但影响了小区的管理,也影响了楼内其他住户的休息。于是,居住在该楼内的于某等五人以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不顾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将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改为营业性用房出租,使本来安静的小区变得嘈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休息及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针对被告出租房屋所带来的后果,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将房屋恢复到原来的用途。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做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出租房屋,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且呈持续上升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邻里之间的和睦,成为邻里关系不和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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