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刘某因温度不达标而拖欠供暖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在酌情扣减后被告支付其拖欠的供暖费用。 作为原告的北京某物业公司称,刘某2003年到2005年的供暖费至今尚未交纳。据刘某介绍,之所以拖欠供暖费是因为其入住时采暖处于瘫痪状态,温度达不到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提供合格供暖服务的义务,在依法履行了供暖服务后,享有向业主收取供暖费的权利。但根据被告刘某提供的派工维修单,可以认定原告在2003至2005年度向其提供的供暖服务是有瑕疵的,供暖费用应予酌情扣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