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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撤销“七色狼”商标注册行政决定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8年6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提出的“七色狼”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予以撤销,未获批准,于是该公司起诉至法院:“七色狼”商标与
“七匹狼”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七匹狼公司主张“七色狼”商标与“七匹狼”商标系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此外,“七色狼”商标的注册不会有不良影响,也不会被认为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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