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电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韩某身为驾校教练,在学员练车时未能保证行车安全,而被判决犯交通肇事罪。 2007年9月8日,担任满洲里市某驾校教练员的韩某带领杜某等13名学员,在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硅厂附近练习驾驶技术。当学员杜某驾车时,教练员韩某在副驾驶座位上负责监护。杜某开车由一挡逐渐增至四挡后,教练员韩某让其靠边停车。杜某向外手打舵并踩刹车,韩某见车要驶出路面,便向里手打一把舵。此间,杜某松开刹车致车辆侧翻,造成教练车上学员1人死亡、1人轻伤、11人轻微伤的后果。案发后,韩某所在单位某驾校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22万元。同时与其他受伤人员亦达成协议。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机动车教练员,在教学员驾驶技术时,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不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亦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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