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电
工作十多年且表现不错,遭到“炒鱿鱼”本应是件倒霉事,可辽宁省沈阳市某证券公司的职工林东却因此换回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1994年9月,30岁的林东被沈阳市一家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聘用,从事内勤工作。这一干就是13年多,总共跟公司签订了13份劳动合同,一年一次。今年4月份的一天,眼看着要签下一份劳动合同了,林东却意外地被公司经理通知,公司即将合并,在合并前要解除和林东的劳动合同。 既郁闷又愤怒的林东来到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讨要说法。其代理律师在仲裁庭上说,“我的当事人已在被诉人处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证券公司方面则辩称,本方是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只是根据总公司的决定解聘员工,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沈阳市仲裁委认为,证券公司无故开除工作十多年的职工,没有法律依据,应纠正。为此,裁定支持林东的合法请求,证券公司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担仲裁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