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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广州星群药业的产品,右为广东星群食品“搭便车”的产品。 |
同样名为“星群”,孰是孰非?具有超过50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星群),近年卷进了一场与“傍名牌”、“搭便车”者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为广东星群)相争的官司。 不久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广东星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并变更“星群”企业字号。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案涉及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问题错综复杂,广东高院法官运用了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傍名牌”处以重罚,被外界评价为“具有坐标式的意义”。 “不管有千条法、万条法,法律上始终有一条不能逾越的‘帝王条款’——诚信高于一切。”广东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温旭说。
广州星群药业状告广东星群食品
广州星群药业是国家第一批“中华老字号”企业,根据南方地区潮湿多热、人们容易感冒上火的特点研发“夏桑菊”系列产品,在国内外特别是广东地区享有很高的声誉,还先后获得“群星+图形”、“星群夏桑菊”等注册商标权,被公众所熟悉。 2005年开始,广州星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企业,监制并总经销与自己夏桑菊冲剂产品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的“夏桑菊颗粒”。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星群的企业名称是2005年在广东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它还另有一个“键琪”商标,并另有一个生产者广东康奇力药业有限公司,不过在包装上注明“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监制、总经销”。 广州星群认为,这对自己的经营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这家企业在“星群”字号前面冠以“广东”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广州星群的关联企业甚至是上级企业。“一个假儿子,怎么能骑在头上充当老子呢?”企业内外均议论纷纷。 2006年10月,广州星群及下属星群药业滋补营养品厂分别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星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星群”字号,以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两案累计索赔100万元。 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广州星群是“星群夏桑菊”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享有其企业名称专用权。但是,该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别受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存在其中一个权利当然优于另一个权利的问题,法律并未授予注册商标人有权禁止他人将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的权利。因此,广东星群食品将“星群”合法注册成企业字号并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广州星群药业的注册商标权侵犯。另外,被告广东星群与广州星群的企业名称不完全相同,且是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其正常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007年11月,广州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星群药业的诉讼请求。 对于另一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者视觉基本相同,仅有细微区别,足以造成两者产品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产品是原告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做出要求被告广东星群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内容的一审判决。
二审认为:广东星群“搭便车”侵权
两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后,诉讼双方均有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侵犯特有商品包装、装潢一案,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广东星群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然形式上经过合法登记,但该公司于2005年1月才成立,成立时间明显晚于星群药业,又生产与星群药业高度近似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称,广东星群在其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选择知名度高、历史悠久的“星群”作为字号,又生产侵权产品,其注册企业名称行为和实际使用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有违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东星群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星群”字号,并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中的“星群”字号;广东星群赔偿广东星群药业10万元。 温旭律师对记者说:“这场官司实现了对跨行业的无形资产的保护,之所以说它开了先河,因为虽然用法律一条一条去套制裁不了这种‘傍’的行为,但诚实信用原则盖过了一切,法律就是要保护和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而诚信经营原则也是至高无上的民法通则内容。”
做错“三道选择题”的教训
在“诚信”二字面前,搞“搭便车”必将无以遁形。此案的判决,显示出司法对打击“傍名牌”力度是大的。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秘书长顾奇志认为,关于“傍名牌”的案例过去有多种形式,“星群”案可谓一个新的知识产权“疑难杂症”案例。 他分析说,广东星群如果单纯注册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并规范使用,应该不会引起争议。但它不但选择了“星群”这一企业名称,又选择了做夏桑菊这一主导产品,此产品是广州星群药业的知名商品。更不可取的是,它又选择了仿冒星群夏桑菊这一知名商品的装潢,造成混淆。“正是这三个选择,使省高院法官认为,它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最终导致被处以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星群字号,其结果令人深思。” 从所有“傍名牌”的纠纷看,真正发生纠纷时,造成的伤害是双方的。一方面是被“傍名牌”的企业受到困扰,降低了其商誉,增加了其打击侵权的投入;另一方面,对于“傍”的一方来说,一旦被告,就不但要投入财力、物力应诉,还有可能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顾奇志认为,“对广大正在创业或即将创业的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个警示,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的今天,‘第一桶金’一定要来得干干净净,不带泥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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