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的意义
    2008-09-12    作者:思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广东股民陈宁丰诉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日前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系国内首例,被称为“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9月5日《扬子晚报》)
  证券市场所以时常会有内幕交易行为发生,除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尚不够健全之外,很大程度上与内幕交易行为者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所受损失相对轻微有关。如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在提前获知相关企业重组信息之后,在有关信息正式公开披露之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天山股份,卖出19.5193万股,其后,证监会对其给予20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难以对其他意欲发生内幕交易行为者发挥以儆效尤的作用。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法院受理有关股民对内幕交易行为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并依法判定内幕交易行为者赔偿股民受到的损失,无疑可以加大内幕交易行为者的违法成本,尤其是由于受到内幕交易行为损害的不会只是一两个股民,就可能让内幕交易行为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胆量,是与其可能因为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成反比的。应疏通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渠道,强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加大内幕交易行为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国内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人们更期待此类以内幕交易行为为诉讼对象的民事赔偿案乃至集体诉讼案,能够为更多的利益受损股民所提起,能为更多的法院所受理与审判,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及实现社会公平起到法律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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