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8日,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某杂志社涉嫌在其出版的杂志上刊登关于邮购电脑的虚假广告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杂志社在其出版的2008年第1期上半月和第1期下半月杂志上连续发布了由广告代理商郑某某提供内容的“XX电脑与你共享”整版彩色广告,双方约定广告费用为6000元(至本案终结,杂志社未收到此笔费用)。 杂志发行后,杂志社陆续接到读者投诉称按照广告宣传内容的要求,将款汇到指定账号后,却无法收到所要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公安机关根据读者的报案,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于2月18日将该广告主抓捕归案。鉴于杂志社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追回读者损失,最终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对杂志社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没收广告费用6000元,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杂志社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8月7日向福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辩称“我社至今未收到6000元广告款,因此没收6000元没有依据”。对此,福州市工商局认为,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第四条指出:“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说明仍然要没收广告费用。 杂志社未收到广告费用一事系其与郑某某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与行政处罚案无涉。杂志社可另行向其索要广告费用,索要不成的可提起民事诉讼。此外,杂志社与郑某某签订的《广告总代理合同》中亦明确规定:“如果因为广告违规造成甲方(杂志社)被行政处罚,由乙方(郑某某)负责主要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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