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陕西省首例飞行员诉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高额培训费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飞行员郑团社因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被判令支付长安航空公司赔偿款140万元。 2006年11月,郑团社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及小时费发放不准时、工作环境不适应为由提出辞职,双方因培训费用的赔偿、安全奖的发放、档案的移交等问题产生纠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为郑团社办理各种档案的转移手续。至于安全奖,根据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飞行员自动辞职,视为对安全奖的自愿放弃,故该请求不应当支持。而对于培训费问题,因郑团社进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时就已具备飞行资格,故不必承担初始培训费。但郑团社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应当承担对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故判令郑团社支付赔偿款1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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