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游排污要赔偿下游
    2008-08-29    记者:岳德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杭州电 浙江省政府日前正式发布的《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规定,因河流上游地区污染造成下游地区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上游地区水污染事故造成下游地区损失的,由上游地区负有责任的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而且,下游地区对上游可能影响水质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拥有了发言权。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可能对河流交接断面水质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当地政府的意见。建设项目可能对河流交接断面水质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且相邻行政区域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评结果有争议的,其环评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环保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规划不征求相邻的政府意见或者对意见不作说明等情形的,情节严重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将依法可以给予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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