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搭奥运便车说“不”
    2008-08-22    记者:顾烨 许群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 近日,被冠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侵权第一案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案闹得沸沸扬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再一次走进公众视野。

“奥运”不能擅与商业挂钩

  “庆奥运,××送大礼啦!”、“看奥运会开幕式,品××饮料或酒”,记者发现,近来以类似手法所做的广告“登堂入室”,占据了不少报纸的版面。甚至,在上海徐家汇繁华街道上还豁然出现“迎奥运,观摩先进的肛肠开刀技术”的大幅广告牌。然而,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否则此种行为属于违法。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奥运”一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范畴。

用奥运标志要付钱

  不仅仅是广告宣传活动,许多商品包装也因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涉嫌违法。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区的海关频频查出涉嫌侵犯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产品包装,如在衣服、鞋子、香烟、打火机、音像制品上面印有“Beijing2008”、“中国印”、“OLYMPIC”等字样或图案。据了解,在上海,截止到8月1日,今年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48起。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05年至2007年间,全国各海关共查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就达227批,没收侵权货物超过63万件。
  面对奥运带来的巨大商机,想搭便车情有可原。但与北京奥运会60多家世界级赞助企业相比,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和商家似乎只有望洋兴叹的份,“奥运经济”的快车并非不对他们开放,只是成本相对较高。《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保护好奥运知识产权

  但对许多企业来说,以违法的方式“搭便车”在现实层面有着足够的诱惑,加之今年国内经济形势的不容乐观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搭便车”行为便大行其道。
  但合理的解释无法掩盖不合法的苍白。严格保护奥运知识产权,是中国政府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做出的庄严承诺。为此,2002年4月1日国务院专门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海关总署也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吉祥物海关保护备案公告》等文件。此外,作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市还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力度之大,显示出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自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为西方发达国家所诟病。这次,我们以实际行动证明了:一个日渐与世界经济相融合的中国本身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因为这关系到中国的出路。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人类智力成果的一种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种保护,我们希望整个社会都能自觉抵制对奥运的侵权,对侵犯奥运的产品说不,并以此为契机深化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使中国踏上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尤其希望那些“搭便车”的企业与机构,不要什么都往“奥运”上靠,不用奥运标志也照样可以做出好广告,还是扎扎实实练好内功,做大做强自己。届时,若真有需要,可以堂堂正正成为赞助商,舒舒服服搭乘奥运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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