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曝光是否侵犯隐私
    2008-08-22    本报记者:王骏勇 凌军辉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6年,南京市交管部门率先出台强硬措施,对公务员、军人、教师等群体交通违法的,在实施处罚后还要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单位进行内部处理。然而,这项措施在具体实施中却遭遇一些尴尬局面。一些闯红灯者留下诸如“刘德华”、“张学友”的假名字、假单位,或者干脆声称没单位。现场执法难度较大,有些抄告至单位后单位负责人却不以为然。
  2008年8月9日,南京交管部门又出硬招,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无法实施罚款和抄告单位的,将让违法行为人临时充当义务协勤员,在路口“站岗”半小时,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
  仅仅过了数日,南京交管部门再出重拳,规定从8月13日起,行人在南京市主要路口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警方拍摄并送当地媒体曝光。
  罚款、通报单位、当交通协勤、媒体曝光,南京交管部门使出了浑身解数,这看起来似乎一步步“升级”的治理措施,其背后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撑?
  南京瑞格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认为,交警部门加大交通违法执法力度可以理解,但采取曝光大头照的方式有些欠妥。杨森认为,曝光闯红灯者照片涉及行政执法权和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的冲突。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交警曝光闯红灯者照片的执法权限,而民法则对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明确加以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交警曝光闯红灯者照片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些网友认为,公路交通管理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管理专有职权,它是不应该由公安交警随意授权或者临时委托给非专职人员,目前业已存在的非公安专职的协勤员管理交通是否合法仍然是存在的一大问题。因为行人闯红灯,就把属于交警的管理权交给违法行人,显然不妥。
  很多市民也对交通处罚新规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表示担忧。南京市民蔡小姐表示,和闯红灯造成的后果相比,擅自曝光违法行人的肖像带来的恶果要严重得多。“况且,交警部门有权曝光闯红灯人的肖像吗?”南京退休教师马彬认为,让人感到羞耻并不能真正制止违法行为。一旦曝光的人越来越多,在“法不责重”和“报复”心理趋势下,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可能反弹。
  面对罚站、曝光处罚手段的合法性质疑,南京交管局方面认为,相对于罚款来说,义务协勤、曝光等措施都属于一种教育手段。因此,交管局所制定的新举措并不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和通报单位一样,参与交通协勤也是辅助教育手段,并不是强制措施。”南京市交管局宣传科科长李聪说,“义务协勤”的依据引申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亲身体验应该是最好的宣传方式。”
  针对曝光是否涉嫌侵权的质疑,南京公安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推出这一措施之前,警方已经咨询了相关专家,得到的答复是“公共场合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并不会发生侵权。这位负责人表示,种种措施的最终目的是制止违法、消灭违法,让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因为“每个人文明的一小步,就是整个社会文明的一大步。”
  记者在南京街头采访发现,尽管对交通处罚新规的合法性质疑不断,但很多市民表示理解和支持。南京退休工人张长宽大爷认为,随地吐痰、乱闯红灯是中国人的恶习,多少年来都没有根除。“治顽疾当用重典。”张大爷表示,新规实行一个多星期来,街头闯红灯的行人明显少了。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丁盼盼认为,改变国人的恶习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南京出台的交通新规,短期内可能效果明显,但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从长远来看,有关部门还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营造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氛围,真正转变人们观念,才能对恶习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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