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立刑案被害人救助制度
    2008-08-01    记者:程红根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郑州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在河南省率先设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实行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目前,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已有5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得到救助。
  中原区法院院长徐薇说,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一些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本已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而案件判决后,因被告人或被执行人无民事赔偿能力,有的正在服刑,没有经济来源,致使被害方无法得到实际应有的赔偿,无法摆脱困境。面对生活极度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法院曾采取个案救济的办法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由于资金来源有限,仅能解决个案问题。中原区法院实行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旨在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使刑事案件被害人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根据中原区法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被害人被致伤、致残急需救治,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紧急医疗费用或者巨额医疗费用;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依靠其生活的被扶养人没有生活来源和保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巨大物质损失,本人和家庭生活极端困难”三种情况下,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申请救助。目前的一次性救助金额为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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