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蚁神酒业”非法集资案终审结案
    2008-07-25    记者:汤计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呼和浩特电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4日提供的消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蚁神酒业”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蔡文国和李春平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介绍,2000年,被告人蔡文国注册成立赤峰蚁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至2004年,蔡文国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及劳务费的手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其签订《委托养殖合同》、《蚂蚁养殖回收合同》,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经审计,自2001年至2004年,蔡文国伙同鄂淑芬(蔡的妻子、公司会计)用上述手段与养殖户签订合同2814人次,非法收取租赁费总金额为人民币5625.7万元。上述资金除偿还部分养殖户本金外,尚有2006万被其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赞助及支付人员工资、提成而无法返还。
  2005年1月,蔡文国将公司转让给被告人李春平,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李春平采取同样手段继续诱骗养殖户与其签订《蚂蚁养殖回收合同》。经审计,2005年至2006年5月间,李春平伙同他人用上述手段与养殖户签订合同2705人次,非法收取租赁费总金额人民币5589.2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文国、李春平等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的1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审理,除对被告人徐亚杰原审认定的转移赃物及收益罪变更为转移、收购赃物罪之外,对原审判决的其他部分均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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