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摔死 酒友为何赔偿
    2008-07-25    本报记者:汤计    来源:经济参考报
  汤某和史某是多年的好友,两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2007年底的一天晚上,汤某骑着摩托车来到史某的单位办事。之后,史某拿着一瓶白酒和汤某来到一家小饭馆吃饭。史某的女同事张某也来到这个饭馆就餐,和他们坐在了一桌。饭馆老板和史某、张某都很熟。菜炒好后,饭馆老板也和史、张、汤一起喝了几杯。
  酒后,汤某露出几分醉意,史某怕他骑摩托车出事,想让他住在单位里。可汤某执意要回家,骑上摩托车就向自家方向驶去。深夜,史某突然接到汤某家里人打来的电话,说汤某出事了。经过8天的治疗,汤某不幸死亡,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
  汤某的儿女和70多岁的老母亲把史某、张某和饭馆老板告上了法庭。他们说,史某、张某、饭馆老板明知道汤某喝多了酒,却没有尽到劝阻、通知家属或者把汤某安全送回家的义务,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史某等3人的行为和汤某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史某等3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中,死者汤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使自己摔倒导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张某、饭馆老板对汤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存在的危险应当预见,应该积极阻止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送其回家,但是他们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因为被告3人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事实的发生,3人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该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故3被告应赔偿原告方20%的损失55235.10元。3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史某等3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案发回玉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今年7月12日,经过玉泉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由史某一人自愿给付3原告29000元,原告不再追究张某和饭馆老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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