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遗体保管不善被判赔
    2008-07-25    记者:汤计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呼和浩特电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南区医院因对死者遗体保管不善造成干化现象,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负有过错责任,除了退还死者亲属保管费1万元以外,还要给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
  据介绍,2006年3月17日,内蒙古牙克石市民姜宝财之子姜立雷因他人伤害死亡,死者家属当晚将其遗体放置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南区医院的停尸间冷冻保管,冷冻保管费每天100元。2006年6月27日,姜宝财在查看儿子遗体后以遗体变质为由,将南区医院诉至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以未向本院提供翔实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姜宝财的诉讼请求。姜宝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南区医院返还冷冻费1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区医院与姜宝财虽没有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南区医院实施了保管行为,并收取了保管费用,在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南区医院对姜立雷遗体发生容貌改变和干化现象负有过错责任。依民间风俗,给其亲人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南区医院应当承担精神抚慰金。故终审判决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南区医院除退还姜宝财交的保管费,同时给付姜立雷近亲属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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