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已提交河北人大审议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酒桌上讲“黄段子”、短信发“黄段子”、商业广告有损妇女形象等“涉黄”行为,今后都将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了。(7月21日《新京报》)
就维护妇女人格尊严及合法权益而言,依法对漫天飞舞的“黄段子”实施围剿和打压,无疑属一大善举。但是, 类似禁止“黄段子”的地方立法,可能沦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法”,因为它试图管制公权力管不了管不好的“责任路段”。无论是在酒桌上,抑或通过短信传播“黄段子”,对“涉黄”之当事人而言,其行为属“缺德”而非“违法”。换言之,此类区域应由道德来调节,即靠改善公民个人的道德自觉状况来实现,而非由法律强制手段强行为之。毕竟在熟人间传播“黄段子”等“涉黄”行为,对社会大环境所造成的负面性,尚不足以到听从法律发落的严重地步。公权力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此活计揽至其怀中,执行起来难免有其心而无其力,类似法律也便难免沦为“花瓶法”之法律摆设了。
再者,中看不中用的“花瓶法”,并无助于促使公民个人将道德原则内化为自身的自觉行为,因为上升为法律可能剥夺了公民个人道德选择的机会,将道德行为变为强制行为,也实则等于变相取消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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