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公民无须自证财产清白
    2008-07-18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闸北袭警案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一事件的起因,有媒体进行了披露:去年10月5日晚,杨佳骑一辆无牌无证自行车被芷江西路派出所巡警盘查,因他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造成市民围观、影响交通。之后,巡逻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新京报》7月8日)
  关于警察的盘问、检查以及留置的权力,《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什么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一般来说,有些标准是公认的,比如说警察接到报案、举报。但有些标准就容易引发争议,比如某人“形迹可疑”。一个人在大街上行走,警察没有任何证明他违法犯罪的证据或线索就要查他包,警察就可能会遇到追问。
  在民法中,对动产占有就推定为占有人拥有所有权,别人要否定占有人对动产的所有就必须举出证来,而不是让占有人去举证,每一个人上街无须携带衣服的发票来时刻证明这些东西是自己的。杨佳是偏执的,但同时给我们留下了一个问号——凭什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形下,要我证明我租来的自行车是合法的?
  目前,上海警方也在反思盘查的问题,对于警察在何种情形下有权对“形迹可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留置,以及公民是否有义务证明自身财产的清白,警方能否进行一些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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