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同命同价”靠近公平
    2008-07-18    作者:思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外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7月15日《南方日报》)
  深圳中院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对遭遇车祸可享市民待遇的外来农民工,设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前提条件。如果这部分群体遭遇车祸,获得与深圳户籍市民相同标准的赔偿,这是当前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受害者经济收入与生活成本制定的题中之义。
  这种“同命同价”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尊重,向着公民权利平等与社会公平方向靠近了一步。一个国家的公民尽管经济社会地位难免会存在差距,但是所有公民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却是相同的。尽管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着包括“市民待遇”、“户籍待遇”在内的各种差别,但是既然公民包括平等权在内的各项宪法权利是相同的,对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予以同等保障。
  在车祸获赔标准的制定上,希望不但像深圳中院这样给予农民工“市民待遇”,还企盼能在国家立法与司法层面上,尽快从法律与制度上保障“同命同价”在所有生命待遇上得到体现,深圳中院的这种规定能够成为覆盖所有人群的一种普适性法律规定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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