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赌场“出老千”应是诈骗罪
    2008-07-1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张某、陈某、李某、钟某均是本地的个私业主,由于生意上的往来,相互之间逐渐有了交往,最后成了赌桌上的老朋友。自2006年底以来,赌筹不断加大,张、陈、李三人也总是赢少输多,而钟某则陆续共从他们三人手上赢得7万余元。为挽回损失,张、陈、李三人经过合计后采用作弊的方法,又从钟某手上赢回5.4万元,每人分得1.8万元。后来,因被人举报,在一次赌博的过程中张某、陈某、李某、钟某被公安机关逮了个正着。在审讯中,张某、陈某、李某主动交代了赌场“出老千”的事实。最后,法院对三人赌场作弊“出老千”的行为以诈骗罪进行了定罪处罚。张、陈、李三人认为,赌场作弊的行为仍属于赌博罪,不应以他罪给予定罪科刑,因为该行为是以前赌博行为的继续。
  三人赌场作弊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张、陈、李三人赌场作弊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的行为法则。赌博是指以用斗牌、掷骰子等形式,靠机会和运气获取钱财的行为,在这种行为法则之下,参赌者在符合输钱规则的情况下自愿地将自己的钱财拿给赢家。而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案中,张、陈、李三人在赌场上赢取钟某的5.4万元,是采用了作弊使钟某不知情的方法。在这被蒙蔽的情况下,钟某虽然表现为“自愿”把钱输给了张、陈、李三人,但其实是不自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界定的赌博罪俗称为“圈套型赌博罪”。构成“圈套型赌博罪”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设赌者设置了圈套诱骗本无参赌意图的他人参赌。“他人”原无赌博的意思,只是在设赌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后,看到有利可图才参赌的。二是行为人设置圈套的地点是在人流较多的公共场合,如车站码头、闹市等;三是行为人诱骗的对象为不特定人群,如行人、游客;四是赌资较小。
  从本案来看,钟某本身就有赌博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参与赌博是钟某自己自愿、主动的,不存在别人设下圈套诱骗之下才起意赌博的问题。张、陈、李三人在赌博的过程中虽然也采取了欺诈的方法,且可能也存在诱骗压赌的问题,但其欺诈、诱骗的对象为早已特定的钟某,而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因此,张、陈、李三人赌场作弊的行为,不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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